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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降价不能解除合同,双方应当依约继续履行,不得随意终止。开发商可以要求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或起诉至法院要求购房者及时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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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订购合同修改后是否可以解除,要根据实际合同确定。如果经双方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则可以解除。如果满足法定解除的条件,也可以解除合同。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订购合同修改后是否可以解除,要根据实际合同确定。如果经双方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则可以解除。如果满足法定解除的条件,也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贷未办理下来,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又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号)第19条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导致无履约能力的,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随着近年来银行政策的不断调整,贷款利率起伏不定,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若采用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如果由于银行单方面的政策原因而导致购房者的贷款没有办法如期发放,使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是不可归责于购房者或开发商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者,购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权,是完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及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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