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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用人...
1.对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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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如果只承诺竞争限制而不承诺经济补偿,该怎么办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说明(4)》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中约定了竞争限制,但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争限制义务,使用者在劳动合同中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应当支持人民法院。据此,有权要求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时间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致。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指狭义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2.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3.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 4.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乎。 5.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6.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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