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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依据设定合同中规定的目的,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实现自己土地上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力. 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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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接受房地产或者动产时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项规定。 这里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方便而设定的物权。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利用他人的房地产来提高自己房地产效益的权利。别人的房产是供役地,自己的房产是需役地。地役权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未经登记仍取得地役权,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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