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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地役权,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善意取得的,其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地役权是指依据设定合同中规定的目的,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实现自己土地上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力. 地役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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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接受房地产或者动产时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项规定。 这里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方便而设定的物权。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利用他人的房地产来提高自己房地产效益的权利。别人的房产是供役地,自己的房产是需役地。地役权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增强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与土地利用不可分离,是伴随土地私有过程而产生的土地利用规范。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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