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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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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1、当事人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有关证据 (4)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 国土资源局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对所申请的事项理由、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3、调查 受理后,由国土资源局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承办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1)搜集资料、搜集争议双方提供的举证资料; (2)现场勘查; 在调查中,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实地勘查的,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 (3)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双方或与争议相关的多方进行详细询问收集有关证据并做出文字记录。 4、调解 对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国土资源局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争议的主要事实; (3)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局的印章后生效。 5、仲裁 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国土资源局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市政府做出的土地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国土局由两人以上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邀请基层组织的代表或相关人员到受送达人现场,留置送达,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和地点,由送达人、应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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