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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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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处理程序包括 1、申请与受理 2、调查取证 (1)调查研究 (2)收集证据 (3)查阅有关法律、政策 3、调解和处理 4、送达、执行 听证和公示没有处理程序中,所以不是必须的。 2、对决定不服的,可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斯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权属调查的程序:拟定调查计划;物质方面准备;调查底图的选择;街道和街坊的划分;发放通知;土地权属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实地调查;资料整理。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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