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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①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即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才从法律途径上寻求解决办法。 我国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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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发生时是否政府已经进行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使用中产生争议,争议产生时政府尚未介入;后者是指争议发生时,政府已经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双当事人和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确定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错误的,由政府撤销其登记发证行为,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政府认为其登记发证行为无误不予撤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的土地登记发证确实错误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经审理认为政府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合法的,则应维持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已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证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1、当事人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有关证据 (4)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 国土资源局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对所申请的事项理由、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3、调查 受理后,由国土资源局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承办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1)搜集资料、搜集争议双方提供的举证资料; (2)现场勘查; 在调查中,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实地勘查的,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 (3)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双方或与争议相关的多方进行详细询问收集有关证据并做出文字记录。 4、调解 对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国土资源局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争议的主要事实; (3)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局的印章后生效。 5、仲裁 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国土资源局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市政府做出的土地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国土局由两人以上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邀请基层组织的代表或相关人员到受送达人现场,留置送达,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和地点,由送达人、应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现在已经逐步的落实,各地的土地确权也基本已经完成。监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都是乡或者说县级以上的行政主管单位,村民们自己对于确权工作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工作人员提出。此次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工作也正好向基层村民们普及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延伸阅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最新内容有哪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新动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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