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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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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留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6.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等。
遗嘱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遗嘱公证作为公证机构一项基本、传统的业务,其成长历程见证着整个公证行业的发展,遗嘱公证因其自身特殊的发展轨迹,在实务中面临风险也是显而易见,就争论焦点而言,由于遗嘱公证本身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为最后有效遗嘱、遗嘱继承公证是否应核实所有法定继承人等原因带来的公证机构与公证遗嘱收益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与纠纷的增加,致使遗嘱公证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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