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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接受消费者投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投诉人(二)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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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申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由申诉人自行选定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受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配合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受案范围的申诉,应移送有关主管部处理,或告知申诉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拒不接受申诉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后,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一方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消费者向两个以上有处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的,由最先接受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协会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消费者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并书面通知消费者协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可以参考该《办法》。 (一)首先,消费者要清楚管辖方面的规定 1、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2、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3、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4、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二)其次,处理程序 1、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2、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3、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4、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5、消费者为二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6、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二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1)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2)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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