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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要求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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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消费者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时,该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通知消费者。从实践情况来看,这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重要途径。考虑到消费者涉及的有关行政部门较多,投诉的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统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处理投诉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较为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处理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为宜。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向对有关争议问题有监管权的行政部门投诉,比如,对产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因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收费而发生的争议,可向物价部门提出投诉;因虚假广告而发生的争议,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提起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里所说的处理,包括多种方式,应当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来理解。例如,如果投诉的相关问题比较简单,事实明确,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调查验证,解决投诉的相关问题比较复杂,如果不能立即解决,可以先受理立案的投诉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受理的投诉属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可以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根据规定通知消费者另行投诉。但无论有关行政部门采取哪种处理方式,在处理后都应当告知消费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处理。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后,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一方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消费者向两个以上有处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的,由最先接受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协会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消费者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并书面通知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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