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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薪水,但劳动者自动去职如果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了,劳动者应承受赔偿职责。根据《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九条劳动关系两方依法解除...
参考法律限定,薪水是应当发放的。《劳动法》第50条限定:薪水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的薪水。其中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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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薪水都是从一个月的一号开始算,到月底结束。简单举个例子,如果公司是七号发薪水,那么结算的就是上个月一号到月末的薪水。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工人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薪水折算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提发生“规则工作日”和“规则计薪日”两个概念。“规则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量,一些组织不能实行“准则工时规则”(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准则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规则工作日”限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规则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规则工作日的计量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量方法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2年52周的周末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规则计薪日”即用于日薪水的计量的月计薪天数,在薪水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事项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薪水,加班费计量,工作不够一个月时的薪水计量等等,都与“规则计薪日”及日薪水数相关。月计薪天数、日薪水、小时薪水的折算方法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日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计薪天数
当事人强制去职押了半个月薪水还有10天薪水加押金,可否能要回去,看具体情况。如果单位违法,当事人能够立即去职的。而去职时薪水、押金和经济赔偿是必须一次性结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劳动关系两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根据《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九条劳动关系两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限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解决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两方商定,解决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限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
辞工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果两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辞工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依据试用期的相关限定,员工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到时后,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解决去职手续,并按正常薪水结算薪水,另外,律师建议:为了保留证据,员工可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辞工申请书寄给用人单位,或者,拿一份辞工申请书到当地劳动局备案,如果到时后,用人单位依然不愿意放人,辞工者可拿着相关证据到劳动局,提议仲裁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据此恶意克扣薪水待遇或不协助解决去职手续,建议您先到劳动局去投诉,不成,隶属劳动争议的也能够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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