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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突发疾病致残、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另一种情况是在外出期间。第一种情况应该强调在生产工...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伤赔偿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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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身休健康程度不良,产生的疾病,并非因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造成的身体损害或因职业而诱发的疾病,属于自身因素,而非外力,也没有在工作中因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状况;不符合《工伤保条例》第14条、第15条有关工伤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只能认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应及时治疗,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办理。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通常情况下,我们看员工受伤或发病是否属于工伤,应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即工伤的认定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认定工伤的三个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限定:“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丧命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丧命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工人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到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人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限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人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限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如果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但无丧命,不符合上述限定,不能视为工伤,应按工人医疗保险的限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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