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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1、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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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3)申请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换言之,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以下权利。 1)播放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将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播放出去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授权他人将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下来并转播。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有录制、出版等,如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英语数学节目录制成磁带和录像带。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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