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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含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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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文艺创作与文艺表演;展览展示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含气球广告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公共关系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影视文化项目开发;文化娱乐经纪人;影视策划;影视器材、道具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视节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发展《农村栏目》以及有关服务,本着“友好合作、共进双赢”之原则,经认真协商,就业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1、合作内容:甲乙双方联合开设农村影视传播项目,合作项目为《百姓故事》。 双方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2、合作区域:陕西省(市)。如扩大合作范围,必须事先告知乙方, 便于乙方协调区域合作资源。 3、甲方与乙方共同合作,向陕西收视群体提供电视节目服务,并分享因此产生 的收益。 4、甲方作为业务运营商,在市场开发和运作、推动及与用户沟通的基础上,促 使更多的观众收看本栏目。 5、甲方负责与各商户的合作洽谈及推动业务和客户服务、进行市场推广策划及 执行与制作,双方担宣传推广费用;乙方负责提供栏目产品播出。 6、关于产品版权: 电视节目(包括但不仅限于“节目”中所含的任何程序、代码、算法、文字、图像、声音)的知识产权由甲方拥有。乙方未经甲方正式书面同意,不得对“节目”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和反汇编;不得对“节目”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7、关于收益分配账单标准:双方收益分配所依据的账单标准以乙方所提供的本 项目账单为准,合作双方有权要求进行对帐。 8、关于注册用户:注册用户资料归甲乙方双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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