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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病假期间仍然享有工资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
员工因为自身员工未提供劳动,单位是可以不计算员工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的,如果员工属于法定医疗期内,请病假,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病假工资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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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应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医疗期限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如果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如果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企业应根据员工医疗期的情况,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或60%的疾病救济费。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企业应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如果超过180天,企业应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除非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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