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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缴款问题

2024-12-16
1. 提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申请报告3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 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如果转让的是股份制企业,则需提供董事会决议3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 提供原土地使用证3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 提供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原件需在窗口核对。 5. 如果以协议方式交易,则需提供转让协议3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如果以招、拍、挂方式交易,则需提供招、拍、挂委托书、销售确认书复印件各2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由法院裁定交易的,需提供法院裁定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3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 提供土地测绘资料(含地籍调查资料)原件3份。 7. 提供土地评估资料1份,其中原件。 8. 如果需要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则需提供规划意见及规划红线图3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 提供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10. 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简复单3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1. 如果地名有变动,则需提供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号码证复印件3份。 12. 提供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 13. 提供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14.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呈报表原件2份,窗口领取。 15. 提供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第四联、土地契税缴付凭证第六联原件1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收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具体按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土地年限折算的土地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利息予以补偿。鉴于城市改造中收回土地使用权大部分是零星土地,且出让金利息和开发投入补偿的标准难以确定,建议收回零星土地使用权时,按各地惯例做法将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退还,利息和开发投入不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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