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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这个问题做了更明确的规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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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如下: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批准报废的,可以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只有在上述情形下,才可以依法收回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这个《实施办法》规定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提前公告程序,适用公告程序的范围没有区分是出让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也没有区分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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