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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使用宅基地是符合相关使用规定,如果涉及违法行为或者是符合收回规定,那么政府都可以依法取消使用权,收回宅基地。你可以不使用这块宅基地,想必...
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即使该户只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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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回收的情况:第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场,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这是可以回收宅基地的第一种情况。第二,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例如,在宅基地建设工厂,将宅基地转让给城市人等,宅基地有可能被回收。第三,因拆迁、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例如,农民搬家,在别的地方得到宅基地的话,原来的宅基地有被回收的可能性。第四,如果宅基地长时间没有空闲,也会被回收。第五,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第六,房屋拆迁两年以上,不建新房的,也会被收回。第七,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宅基地就要被收回了。
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即使该户只剩一个人是集体成员该户就是存在的,户就永久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应当终止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宅基地就应当由所在集体收回。《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已经规定了国有土地收回制度及其不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也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国家鼓励有其他居住条件的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并给与奖励。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超过法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省级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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