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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你在2010年2月12日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厂里工作,所以就与厂里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厂里应当向你支付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 2.厂里...
1、员工合同到期,员工本人意愿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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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事情,请教大家一下,帮忙出出主意,看能否维权成功. 事情经过:我的一个亲人,男性,通州农村户口,现年55周岁.在一个乡镇企业工作将近11年时间.每年签合同.但厂方根本不把合同发给个人.平时没有休息日,只是春节和麦收时节(就是该收麦子有农活的时候),会放几天假.全年一共大概会放30多天时间.同时也没给上养老保险.目前工厂已营业状况不好为由辞退.但工厂仍然在经营.按照国家规定,只给补了1个月工资.(无其他补助),类似情况大概有10多个人. 目前拥有的证据:2008年,公司给统一办了一个银行卡,以此来发工资.有一张盖章的离职证明.想讨回的权益:1,按照国家法定假日计算,应该全年休114天左右.而实际只休了30多天,想讨回10年的加班费用. 2,想向企业讨回11年的养老保险费用. 3,在奥运期间,工厂连续放假100多天(污染企业),但厂方没有个任何生活补助.想讨回这三个月工资. ------现在有结果了吗
1、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合同到期,如果公司违法不续签的,要赔偿。 2、此外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工伤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厂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应当享有原合同约定的待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工厂没有和你续签合同,但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准许你到工厂上班,那么只能视为工厂同意以原条件雇用你,工厂只给你临时工的待遇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工厂补偿你4个月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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