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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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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应签但未签订的劳动合同;2、用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如员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4、劳动合同期满未终止或续签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相关条款缺乏或违法,实际上已成为无效合同,但双方已按此合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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