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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从业人员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外省市劳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务派遣申请工伤认定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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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一年内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也就是说,在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时,派遣单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如果在派遣单位拒不申请的情况下,受伤职工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具体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3.劳务派遣工若出现劳动纠纷,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即使时劳务派遣过程中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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