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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 2.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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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建设工程施工所需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每年1200元。临时用地期满,应恢复原状,退还土地。建设工程取土用地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取土用地由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取土合同,约定复垦条款,并向有关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复垦保证金。取土用地要坚持节约和合理的原则,把用地和节、改、造地结合起来,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在基本农田取土。取土用地补偿标准按土方计算,每立方米补偿不超过3元,或按取土面积计算每亩4000元(挖土深度2.5米以内,换活土0.5米)。涉及在耕地上取土的,每季每亩青苗补偿费500元
2017年调整后的征地区片价,平均每亩4.4万元,最高价在石家庄市主城区,每亩37万元;最低价在张家口市尚义县,每亩2.3万元。此次调整后,石家庄征地区片价平均价提高到90468元/亩,主城区平均价是301105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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