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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2016年最新

2022-10-06
四、建设工程施工所需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每年1200元。临时用地期满,应恢复原状,退还土地。建设工程取土用地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取土用地由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取土合同,约定复垦条款,并向有关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复垦保证金。取土用地要坚持节约和合理的原则,把用地和节、改、造地结合起来,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在基本农田取土。取土用地补偿标准按土方计算,每立方米补偿不超过3元,或按取土面积计算每亩4000元(挖土深度2.5米以内,换活土0.5米)。涉及在耕地上取土的,每季每亩青苗补偿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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