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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有效。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的,无论是不是在双方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下成立的,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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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自用工满一年的次日起视为双方之间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试用期除非不超过一个月,可以不签合同;试用期只要超过一个月,则最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前一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就要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 单位通过合同约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行为违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逃避责任。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符合一定条件后再行缴纳; 仍然不能规避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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