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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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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出现,用人单位可以按此法律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按劳动者在该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是不能按此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再有人带我无法定过错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但在运用这一解除权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两个关节点:一是书面通知,通知解除合同不是辞职,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需要批准,是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提前30天,从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算,满30天解除合同生效,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未满30天之前,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提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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