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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约定中,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未明确表明的,可对合同进行补充协议;若对补充协议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合同其他有关...
原合同解除补充协议是否仍然有效取决于情况:第一,如果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相互独立且可分割,主合同解除后补充协议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补充协议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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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内,开发商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单,而补充协议将此期限修改约定为60日。 2、主合同约定在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内,开发商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证》申请,并取得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而补充协议将此期限修改约定为180日。 3、上述约定的期限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均为日,而补充协议将此约定为工作日。上述问题充分反映了开发商为逃避主合同(受政府机构监管)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然而购房人(业主)在签订主合同的同一时间,在开发商修改制定的补充协议上面签了字,请问开发商修改制定的补充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业主有法律依据维权吗?4、与开发商售后经理初步交涉,售后经理以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程序变更(房屋登记机构不出据产权证登记受理单)为由,直接撕毁了前述第2条的约定,请问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会支持开发商的这一说法吗?5、关于实际交房日。合同约定分为60日之内与超过60日两个违约阶段,为逃避违约超过60日面临业主退房的责任,开发商提前发出接房通知,强行要求业主于第一阶段(60日内)违约结束日为交房日,违约赔款计算日期也是在该日。由于开发商强行要求接房日时的商品房根本不具备交房件,除1户业主当日接房外,其余业主都选择了拒绝接房,待开发商整改完成后才接房。
劳动合同附加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应的,只要是在双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签字认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都可以用此为依据,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诉维权。
一般当建筑合同中关于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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