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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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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1、政府为建公园、广场或是修建路段等公共利益服务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时候,当然,正常的征地审批程序是需要有的。 2、农民因搬家或是在别处得到宅基地等原因不再使用土地。 3、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被使用。 4、在宅基地上建工厂或将宅基地转让给其他人等乱用和改变宅基地用途的行为。 5、屋主死亡而房屋没被继承使用的情况,不过必须要报到原来批准宅基地的政府部门获得批准。 6、两年以上房屋坍塌未被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7、房屋拆迁两年以上而不建新房的情况。
1、政府为建公园、广场或是修建路段等公共利益服务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时候,当然,正常的征地审批程序是需要有的。 2、农民因搬家或是在别处得到宅基地等原因不再使用土地。 3、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被使用。 4、在宅基地上建工厂或将宅基地转让给其他人等乱用和改变宅基地用途的行为。 5、屋主死亡而房屋没被继承使用的情况,不过必须要报到原来批准宅基地的政府部门获得批准。 6、两年以上房屋坍塌未被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7、房屋拆迁两年以上而不建新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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