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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 一,农村宅基地要回收: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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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1、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政策规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盖房是不允许的,一旦被发现不但不确权,而且还要收回。迁出农村、在城市生活居住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口迁出农村、不再农村生活,已经不属于本集体成员。另外,农民在别处获得宅地基,原有宅基地也将有集体收回。 2、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房屋因常年失修坍塌了,只要及时修复就行。如果超过两年宅基地没有恢复使用,宅基地将被收回。 3、房屋所有人去世、没有继承人的这种情况常见于农村,没有人、继承人等,在房屋所有人去世之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在重新分配。 4、城镇居民继承农村宅基地城镇居民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继承老家的房屋。得到房屋自然坍塌消失之后,宅基地将被收回。 5、农村发展需要、被政府征用的土地农村改革发展,必然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那么不少基础建设项目就牵涉到用地,比如修路、大型广场等,国家会依据规定与农民进行协商,给予补偿,然后依法收回宅基地。 6、一户多宅,宅基地乱建的我国的是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的,多了的宅基地,就要被重新分配,但是里面牵扯着的利益分配可能也会阻碍进程;但是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是肯定要被回收的。
老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使用权到期后(规定70年)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目测全国还没一例。 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的,但有正当理由除外。(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很多农民朋友由于不清楚而在确权的时候吃了大亏,导致不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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