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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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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在预售前应满足以下条件:预售人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收入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预售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条件是需要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且已经竣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配套基础设施已经交付使用、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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