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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押房地产的处分:(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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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抵押财产处分的情况如下:(一)抵押权人请求暂停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拍卖抵押物的所有权有争议;(四)诉讼或仲裁中抵押的房地产;(5)其他应中止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债务人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借款,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借款人死亡(或因长期下落不明被依法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违法擅自处理抵押房产的;4、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一旦出现以上情况,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先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如果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处分抵押房产时,房产的共有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处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要先支付处分抵押房产发生的费用,再扣除应缴税款,之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违约金、赔偿损失。如有剩余,交还借款人(抵押人),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部分,抵押权人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继续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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