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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押房地产的处分:(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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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借款,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借款人死亡(或因长期下落不明被依法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违法擅自处理抵押房产的;4、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一旦出现以上情况,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先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如果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处分抵押房产时,房产的共有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处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要先支付处分抵押房产发生的费用,再扣除应缴税款,之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违约金、赔偿损失。如有剩余,交还借款人(抵押人),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部分,抵押权人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继续追讨.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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