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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家的第一套房为他婚前买的(发票日期为婚前),房产证和土地证婚后取得,在他名下。婚后共同还房债4万元,但无证据。离婚我有权利分割吗?如何...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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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孩子随谁生活法院不仅要看谁对孩子扶养更有能力,还要看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2、所涉你姐夫名下的房产应是其与你姐的共同财产,尽管此房的取得与婚前的老房有关,但现实际登记在其名下的事实表明,你们是认可此房是共同财产。3、除非有特别约定,婚后一方的收入为双方的共同收入,因此在装修问题上即便你姐花费的是自己的钱,但在法律上仍认为花费的是双方的共有的钱款,也就是说你姐付钱等于是你姐夫付钱。在这一问题上不必太伤神。4、如前所述,应为共有财产,形成共有的事实主要在于产权登记在你姐夫的名下。5、法院判决扶养费要考虑的因素为:当地实际的平均生活水准、付费方的收入情况、支付能力等。6、可以,但还必须提供这些财产实际存在的证据。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婚前财产离婚不需要分割,有特殊协议的除外。婚前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前登记前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在,都不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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