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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住宅所有权的规定

2024-12-04
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对村民“一户”的认定是原则上的。如果户籍本上登记的是同一家庭,则该家庭被视为一户,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以下情形的村民可以被视为特殊村民“户”: 1. 已婚并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 未婚但已满二十周岁并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 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 通过司法裁决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可以按照司法文书进行登记。 如果村民已经在外村居住,但户籍仍在本村,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申请确权登记。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将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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