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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怎样讨解买受人

2022-08-07
法院观点:所有权人“一物数卖”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时,应着重考察比较各个合同的前期履行情况、履行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不同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在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房屋等不动产时,一般应按照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这就意味着,如果权利保护顺位在后的买受人秉持善意,在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后仍不知道房屋上存在权利保护顺位在先的其他买受人,出于正常交易考虑,遵循正常履行进度先行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先买受人已按约支付房款并合法占有房屋,后买受人在办理变更登记前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况的,则应由相关买受人协商确定实际履行顺序;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顺位实际履行。如果后买受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先买受人已合法占有系争房屋,仍抢先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包括其抢先办理的变更登记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先买受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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