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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公安机关应当主动返还扣押的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的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遇有法定情形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强制...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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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是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返还。 2、与案件无关的,在查清楚后3日内返还。 ——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被侵权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登记。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掌握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范围:一是扣押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占有或者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地方发现的任何实物,如赃物、工具、文件等。只要这些物品与案件有关,公安机关有权在处理治安案件时作为证据使用。第二,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登记。在处理治安案件时,赋予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权力,主要目的是保护证据,防止证据被隐藏或损坏。但对于被侵权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一般不会发生隐匿或损坏。只要登记注明,确保治安案件可以随时检查,就没有必要扣押。扣押物品必然会影响物品所有人对物品的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时,不得随意扩大扣押范围。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能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得扣押。
1、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是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返还。2、与案件无关的,在查清楚后3日内返还。——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一)淫秽物品;(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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