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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可以扣押物品吗

2021-11-0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被侵权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登记。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掌握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范围:一是扣押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占有或者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地方发现的任何实物,如赃物、工具、文件等。只要这些物品与案件有关,公安机关有权在处理治安案件时作为证据使用。第二,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登记。在处理治安案件时,赋予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权力,主要目的是保护证据,防止证据被隐藏或损坏。但对于被侵权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一般不会发生隐匿或损坏。只要登记注明,确保治安案件可以随时检查,就没有必要扣押。扣押物品必然会影响物品所有人对物品的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时,不得随意扩大扣押范围。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能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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