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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是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返还。 2、与案件无关的,在查清楚后3日内返还。 ——依据是,《公安机关...
1、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是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返还。2、与案件无关的,在查清楚后3日内返还。——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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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是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返还。2、与案件无关的,在查清楚后3日内返还。——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一)淫秽物品;(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和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统一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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