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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如,房子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还贷还是一方还贷等等。...
夫妻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分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的,而且婚前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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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看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增值后不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增值后要均分。 1、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婚内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对于婚后房产增值部分不予分割,只归属与房子的产权人。 2、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对于共同还贷的升值部分,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婚后夫妻共同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要均分。 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房屋评估申请书应该什么时候提交当婚姻财产涉及房产,夫妻俩又无法就房屋的现值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申请法院指定专门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价值做一个公正的评断。房屋评估申请一般都是由原告来申请的,但在原告经法院提示后仍不申请的情况下,被告也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评估。房屋评估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确定一个公正的、双方均能认可的房屋价格,并以此价格为标准对房屋进行分割。房屋评估申请需要提交房屋评估申请书,提交的时间一般是在庭审初期或是双方就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房屋评估费一般由申请方预交,判决后由法官决定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财产是平均分配的话,房屋的评估费一般也会评价分担。评估费的交纳标准由每个地区根据自己的经济标准来制定。实践中,由于房价的攀升,法院对于评估费收取按房屋价值的1%左右的幅度灵活掌握。
购房时,只有一方婚前财产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用婚前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民法典解释的相关规定了。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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