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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异常情况的,交易各方可以按《业务协议》约定的以下方式处理:(一)提前购回;(二)延期购回;(三)终止购回;(四)上交所认可的其他约定方式...
部分解除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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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可通过证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信用增级措施保障融出方权益。
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股票回购交易权限,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除外。
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上交所进行处置的,证券公司按以下程序处理:(一)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上交所;(二)T日证券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申报;(三)T日违约处置申报处理成功后,T+1日起证券公司即可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在当日根据中国结算分公司的要求提交申报数据。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将偿付资金划付到融出方对应的账户;(四)违约处置后,证券公司应向上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终止购回申报解除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五)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向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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