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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购买商品房交易登记条件

2020-09-01 6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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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法律依据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三条规范使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应使用政府部门监制的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经营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登录租赁平台或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办理合同网签、登记备案或实时报送租赁合同信息,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即时网签备案。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租赁服务或房屋的,应由其申请办理网签备案。 未按要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报送租赁合同信息,仍继续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相关部门应将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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