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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2024-08-31
1、经营者违反《今华入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侵犯其他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5、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6、违反约定的民事责任 (1)负责“三包”。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7、提供不合格商品的民事责任若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首先微信代购在我们国家,它是存在着一定的违法性的, 其次就是如果微信代购被骗的话,那么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主要还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进行的,也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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