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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物品是有权利收回的,但只有如下情形可以追回: 1、如果受赠人同意退还的,赠与人可以收回; 2、如果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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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人民法院还会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期权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赠与合同附义务的,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赠与人的义务是转移赠与标的物,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赠与合同没有附义务的,赠与人也不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权利被侵害都是当时就知道的。个别情况下,权利被侵害当时不知道,事后多年才知道。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明确权利被何人侵害的事实。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何人侵害。 比如,某人经常出差到外地工作,他家的房屋暖气管漏水,把地板泡坏了。邻居打手机告诉他这件事,接到电话时为知道。如果没有人通知他,他出差回来之日为应当知道之日。 比如。某人生病住院,被单位辞退了。如果收到辞退通知书,收到之日为知道之日。若果没有收到辞退通知书,他应领工资时没有领导工资之日为应当知道之日。 应当知道和证据遗矢不是一回事。 有问题可以到我的博客访问。博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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