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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
加工合同是加工方按照定工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工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加工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复印、测试、检查等工作。按约定完成工作称为加工人,按约定支付报酬称为定作人。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作者的要求,或者不按时交付或者支付报酬等可能发生纠纷。那么,出现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第20条同时规定加工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履行地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包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例如约定的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决定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一般原告对被告的规定。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应该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者实际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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