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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管辖权担任:

2021-11-20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维修、复制、测试和检验。按约定完成工作的称为承包人,按约定支付报酬的称为定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工作成果不符合作人要求、不按期交货或支付报酬而产生纠纷。那么,如何确定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的除外。根据上述两项法律,加工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如约定的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制地)所在地法院管辖。一般原告对被告的规定也可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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