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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门制定了《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孕期劳动的特别保护、产假和哺乳假的时间、工资待遇、性骚扰防范及女职工...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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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有没有签劳动合同以及购买五险一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和教育孩子的需要,保护女性在劳动中安全和健康的措施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女职工怀孕期间,哺乳期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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