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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罚款流程(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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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罚款流程(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二)处罚依据和标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三)处罚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处罚通知,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时间里交纳罚款即可。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空头支票罚款流程(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二)处罚依据和标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三)处罚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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