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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伪造病假条,如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能解除劳动关系。且在上述情形下解约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生工伤,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工伤认定之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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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结束后可以从事其他岗位的,应当安排其他岗位。劳动合同只有在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情况下才能终止,否则视为非法终止。根据《企业职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给予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给予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给予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给予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内按六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内按十二个月内的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内的病休时间。
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假装生病、伪造假条、欺骗用人单位,那么就是违反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情况恶劣时用人单位不但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如果用人单位违法阻碍劳动者生病、就医、休假,并因此导致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视为用人单位违法在先,也应当对劳动者给予补偿。 劳动者因生病可休假就医是其法定权利,只要符合相关程序,用人单位就不能阻碍,而且在劳动者就医期间,用人单位也不得擅自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律对于女性员工,尤其是在“三期”期间——也就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是有特殊保护的。但是保护不等于包庇,不等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可以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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