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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中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
《》第44条中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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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应当支付不少于工资的200元%工资。由此可见,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工人工作时,可以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可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元%加班费。也就是说,是安排休息还是支付加班费由企业决定。企业能够安排员工休息时,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息,拒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者经济补偿的,依照50人的规定支付%以上100%以下补偿金。根据《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要支付相当于25份工资%经济补偿。
《》第44条中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也就是说,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由企业决定。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补休,又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根据《劳动法》和《》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根据《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结算,因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立即结算工资。公司规定不能与法律向抵触。不然无效,员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公司如果由于各种自身原因无法立即支付,必须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这个公司如果不同意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劳动者与公司的地位是平等的,公司要求25号结工资完全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要求在办事,彻底无视了劳动者的正当合理要求,按道理说,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已经事先付出了劳动,而不是公司预先支付工资,所以事实上劳动者已经处于吃亏了的地位,如果再按照公司的规定日期拿工资,那从离职到这段时间的资金周转必定会出现问题,生活费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相对于公司,只需要从财务里面划出一部分现金作为立即结算工资的保证金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所以对公司而言这是非常容易解决的问题。如果公司不作为就是公司故意不解决这个问题来拖欠工资达到自己获利(争取资金周转时间)的目的。资本家剥削员工都是从这种小事情开始的。而劳动监察部门却一直还在为企业单方面讲话,殊不知它们应该保障的是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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