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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应当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来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意见》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如果患病员工无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企业就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即低于最低工资。
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⒉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⒊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一、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发放标准依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2018年8月1日起苏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20元。二、医疗期内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终止,用人单位正常为职工缴纳社保,职工就医可使用医疗保险,单位是否另行补助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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