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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工时制度作了修改,规定为:"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因此,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普遍实行每周工作5日(周一到周五)、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把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是对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政策的错误理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工资权利的侵犯。 《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般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不直接从事劳动,也没有工作任务,还在休息,所以值班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加班费。但是,无论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巡视,主要是安全和值班时间的事务处理(或联系)。如果在值班期间发生事故(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通知,否则企业的财产和财产因值班人员失职而损失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见其职责重要,不是摆设,要求其承担这样的责任,不支付工资,是责任与利益的严重失衡,侵犯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所以,应该肯定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由于值班毕竟不等同于加班,《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值班费或者值班津贴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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